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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黑心業者 應採舉證責任倒置
Nov 6th 2014, 08:18

本報訊

食品安全問題延燒,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主張,業者製售食品含有法定不得添加或非可供人類食用的物質,應採舉證責任倒置,改由業者證明對健康無害,並推定其因果關係。

消基會指出,黑心食品事件頻傳,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近5年已修法5次,頻繁程度恐怕前所未見,不僅耗費龐大公部門資源,更讓政府威信掃地。

消基會列舉,最近一次是在混油事件後,立法院於2014年1月趕在農曆春節前召開臨時會通過;前一次是為因應毒澱粉事件,於2013年5月底大規模翻修;再往前推是2010年修訂1次、2012年修訂2次。

消基會說,每次團體訴訟都對消費者不利,因此主張修法,要規定業者製造、販賣的食品含有法定不得添加或非可供人類食用的物質,應採舉證責任倒置,由業者證明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無害,並推定其因果關係。

以黑心油為例,現況是由消費者擔負食用油會造成身體健康受損的舉證責任;若採取舉證責任倒置,就必須由業者舉證自身商品對人體健康無害。

消基會主張參考德國「基因科技法」第32條的「原因推定理論」,於修法時,增訂推定因果關係規定,意即只要消費者食用黑心商品,即可推定消費者身體健康受損與黑心商品有關,如此可免於業者有後門可開脫責任,並可有效解決消費者求償障礙。

此外,食管法第56條第1與第2項分別規定,「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至第55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」、「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,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,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500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計算」。

消基會質疑,黑心油事件都是大廠,原定金額已不足以賠償消費者感情所受傷害,因此主張食管法第56條所定不易或不能証明損害額時,法院得依侵害情節核定的非財產賠償金額,應提高至少10倍。

關於不法利得部分,消基會進而主張,必須落實追討業者的不法利得,於食管法第56條中,有關食安基金的設置,應增加消費者補償機制、儘速執行。

鎖定政府的職責,政府應每年提出食安白皮書,向社會做一完整的交代,內容包括主管食安的衛生福利部、主管廢油管理的環保署、主管廠商的經濟部及掌管飼料油的農委會等業務執行實況。(中央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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